關于規范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公積金貸款的通知
簽預售協議的時候,置業顧問明確告訴我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但交完定金后,置業顧問卻稱如果使用公積金貸款,就不能享受優惠。這不是變相拒絕我使用公積金貸款嗎?”南寧市民王女士最近在購房時遇到這么一件“添堵”的事情,“這不僅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連日來,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服務部、法規科組成的行政執法調查小組,走訪調查了多家樓盤,并開展相關政策宣傳。走訪中發現,南寧市一些開發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以各種理由和形式變相拒絕公積金貸款的情況。
住房公積金具強制性保障性
為規范南寧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糾正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阻撓和拒絕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良行為,昨日,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關于規范南寧市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或者現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據了解,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保障性。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可享受住房公積金低息貸款優惠政策。根據《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不得阻撓或者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對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的購房人,應當實行同等銷售價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購房人的條件。
允許購房人選擇公積金貸款
通知要求,要進一步加強南寧市房地產市場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情況。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南寧市銷售商品住房時,要將項目“五證”報送管理中心進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全部取得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后一個月內,應在其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后報送至管理中心存檔備案。
通知還要求,允許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付款方式。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的《南寧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內的付款方式中,必須主動標注有允許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相關內容和條款,允許購房人選擇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付款方式。
另外,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銷售大廳擺放有關允許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宣傳資料,并在南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商品房銷售公示系統中的“項目概況”上自行公布和標注在售的商品住房(別墅除外)允許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等內容。
加強執法查處房企違規行為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通過實行不同等銷售價格、取消購房優惠、不合理約定購房款支付期限等方式,增加不利于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條件,變相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加強對被投訴樓盤的排查和行政執法力度。對拒絕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依法處以罰款,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新項目的建設開發審批手續,并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