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南寧住房公積金官網管理委員消息,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1日晚下發《關于調整南寧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根據通知要求,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首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2成,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50%等,各受委托銀行應杜絕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潛在風險的購房行為;以上政策調整將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南金管〔2017〕2號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7年1月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會議精神,為切實落實差異化信貸政策,嚴控貸款風險,保障資金安全,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經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做出以下調整:
一、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請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及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
三、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從貸款申請時往前推算)。
四、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5萬元。
五、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20%;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50%。
六、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七、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八、進一步加強對首付款資金真實性的審核工作。
各受委托銀行應嚴格審核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資金的真實性,杜絕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潛在風險的購房行為。
九、以上政策調整從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如借款人在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上登載的時間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調整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十、管委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聯網查詢工作力度,開通快捷協查綠色通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
十一、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可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知實施后,此前凡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南金管〔2017〕2號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2017年1月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會議精神,為切實落實差異化信貸政策,嚴控貸款風險,保障資金安全,促進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健康有序地發展,經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政策做出以下調整:
一、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請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個人及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棚戶區、危舊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暫停受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申請。
三、職工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從貸款申請時往前推算)。
四、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高額度調整為45萬元。
五、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20%;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應不低于50%。
六、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調整為同期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七、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首套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職工個人及家庭購買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八、進一步加強對首付款資金真實性的審核工作。
各受委托銀行應嚴格審核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資金的真實性,杜絕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潛在風險的購房行為。
九、以上政策調整從2017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如借款人在辦理公積金貸款申請時,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等證明材料上登載的時間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調整前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十、管委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信息聯網查詢工作力度,開通快捷協查綠色通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住房公積金服務工作。
十一、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鐵路分中心可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知實施后,此前凡與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